下雪天滑倒摔伤责任该由谁承担

2025-12-17 06:30:17 作者:张伟 阅读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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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娜 杨琪琛

  一场初雪为北京增添了景致,但湿滑的路面也令不少行人滑倒受伤。每年冬季下雪时,无论是小区通道、商场门口还是市政道路上,总有类似的意外发生。那么,其责任如何界定?赔偿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提示1

  居民家漏水结冰引发交通事故需担责案例

  雪后,吴某驾驶摩托车路过一路口时,车轮打滑后侧翻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同时吴某受伤,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查,事发路口是某养护中心管理养护范围,该路口在事故发生时有结冰,这是因为在此之前,附近居民李某家院内曾经发生管道漏水,水流到路口。于是,吴某起诉要求李某和某养护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案情,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承担60%的责任,某养护中心承担20%的责任,吴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院内管道漏水流至公共道路是路面结冰的主要原因,其应当对吴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吴某作为成年人在驾驶过程中也应注意地面情况,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负有相应责任。公共道路作为社会公众通行的核心载体,管理者负有的清雪除冰、设置警示等义务,是保障公众出行安全的法定责任。某养护中心未能及时清雪除冰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此法院根据过错情况,判决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雪天路面湿滑属于可预见的客观风险,相关管理者是否及时采取合理恰当措施清雪除冰,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识,是否留存完整的作业记录,直接关系到责任认定。若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可依法减轻或免除责任;若存在拖延履职、措施不当等过错,则需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作为行人,心中也要绷紧一根弦,莫要忘记对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提示2

  极端天气非必要外出后果自负

  案例

  降雪前,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雪蓝色预警信号,当日,政府又多次发布减少外出的提醒。王某冒雪步行至某广场时因路滑摔倒,造成身体多处骨折,遂起诉该区域管理者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可见,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限。

  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广场管理者,在暴雪预警、持续降雪的客观条件下,已安排专人清扫积雪并设置安全提示标识,该公司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对管理者的清雪义务并非苛求“落地即清”,而是结合天气预警等级、降雪强度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极端天气下只要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即可免除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政府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且持续降雪,对雪天出行的跌坠风险应当预知,却仍选择非必要外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其疏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相应后果应自行承担。

  提示3

  物业未及时扫雪致跌伤事故应赔偿

  案例

  雪后,白某在进入小区单元门时因地面积雪、结冰滑倒,造成骨折。白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6万余元。法院查明,白某发生跌伤事故前连续几天均为雨雪天气,物业公司虽清扫积雪,但间隔时间较长,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和白某应各承担50%的责任。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雨雪天气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增加有所预见。白某的摔伤与物业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单元门口路面的积雪、冰面等情况有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案涉事故发生当日及之前数日均为雨雪天气,由此导致的路面冰滑等应属常识,白某在出入单元门时,未审慎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滑倒摔伤也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清理小区内公共通道的积雪或采取有效防滑措施。未能充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业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业主也经常忽略自身的注意义务,在此情况下业主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提示4

  上班外出跑业务滑倒骨折算工伤

  案例

  公司员工李某在上班期间外出跑业务,因雪后路面结冰,他滑倒受伤,造成左腿骨折。李某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区人力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公司送达。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上班期间因工滑倒摔伤,应当属于工伤,区人力社保局认定具有依据,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是对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的延伸保护,核心是保障职工因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执行工作任务期间的劳动安全。它不局限于固定工作场所,只要是因工外出的合理范畴,且伤害和工作相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就可认定工伤,且认定时不强调责任划分,除非是职工个人无关活动导致伤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其中,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明确提出,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提示5

  室外结冰降“横祸”责任共担

  案例

  某日雪后,崔某在自家门店前扫雪除冰时,该店上方4层楼檐悬挂的大冰柱突然坠落,将其砸晕在地,造成十级伤残。经查,冰柱是李某家太阳能热水器漏水外溢至楼檐并逐层流下结冰所致。事发当天,曾有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过这一问题,物业公司在案发后才在结冰位置张贴警示标识,但未及时清理。崔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崔某自身承担30%责任,李某承担4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

  法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李某对于自家悬挂在外的热水器应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他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热水器漏水问题,导致冰柱坠落造成崔某受伤,李某存在过错,应当对崔某受伤承担责任。崔某清理门店前的结冰路面时,明知楼上房檐结冰,却未作任何防护,未注意自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物业公司对所辖小区具有管理义务,其在已接到居民反映的情况下未及时对结冰位置进行清理,同样存在过错。

  雪天出行,多一分谨慎就少一分危险。为了避免出现纠纷,对于出行者而言,出行时穿好防滑鞋具很有必要。在出入口、斜坡等易滑区域要小步慢行,避免急行或奔跑;优先选择已清雪除冰或铺设防滑设施的通行路径,不要为了便捷踩踏积雪或结冰路面,尽量避开可能存在冰凌坠落风险的区域。对于相关管理者,应及时履行清雪除冰义务,雪后第一时间组织清扫公共通行区域积雪,采取除冰措施消除通行隐患。同时,应在易滑路段、台阶等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高风险区域可采取拉设警戒线等防护措施。在楼宇入口、楼梯口等关键位置可铺设防滑垫,强化安全保障;同步留存清雪记录、现场影像等履职证据。对于私家窗台、阳台等区域,亦应多加注意,如发现有冰凌存在,应及时排除或通知物业管理人员,以消除风险隐患。

  对于因路面湿滑不慎摔伤的受害者来说,固定证据是后续维权或索赔的关键步骤。因此,事发后应第一时间对事故现场进行多角度拍照或录像,如拍摄现场积雪结冰情况、警示,防滑设施设置状况,还可申请调取并保存监控录像。同时,受害者要及时就医诊疗,妥善保管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索赔凭证。维权时,可先与责任方协商赔偿事宜,或向调解组织寻求调解,协商及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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