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财物1.11亿余元 齐同生一审被判死缓

2025-12-17 07:06:48 作者:张伟 阅读量: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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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2月16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12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齐同生受贿一案。

  法院对被告人齐同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齐同生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资料显示,齐同生1952年7月出生,河北平山人。2024年10月,官方通报其被查。今年3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他被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采矿权证办理、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长期搞迷信活动”等。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齐同生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自治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采矿许可证办理、项目备案及核准、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1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同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齐同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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